岐农业发〔2013〕66号
岐山县农业局
关于印发《岐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
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农业系统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在全县营造人人关注、社会共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氛围,做到及时有效化解发生在我县范围内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事件或事故,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制订了《岐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岐山县农业局
2013年6月23日
岐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投诉范围
(一)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限用物质的行为;不符合生产操作规程,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事件的行为;生产主体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等。
(二)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农产品经销场所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农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的行为。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其他行为。
二、举报、投诉电话
(一)县农业局:0917-8212231(兼传真)
(二)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0917-8210416
(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0917-8210047
三、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电话、书信、传真等)进行登记、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说明理由,告知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举报、投诉人。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要迅速报告县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根据举报、投诉内容形成举报、投诉材料,由分管领导做出批示。
(三)按分管领导批示,安排有关单位、股室进行办理。
四、举报、投诉处理的跟踪反馈
对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应当立案查处。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办理进展情况;自收到举报件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重大恶劣案件,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举报、投诉文档的保存
案件处理后,将举报、投诉材料和举报、投诉处理意见,按时间顺序及时进行归档,以便于日后查找及后续处理。对举报、投诉线索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六、奖励制度
县农业局设立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基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支。投诉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县农业局一次性奖励投诉举报人100—1000元。每年12月将奖励情况汇总报送县食安办备案。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岐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